最近热播的电视剧《六姊妹》里,何家喜未婚先孕被婆家“套路”、张秋芳为家庭放弃事业、刘小玲假殉情却难保财产……这些剧情让无数观众揪心。其实,剧中折射的婚姻问题,早有法律“解题思路”!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就是女性维权的“通关秘籍”。
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深耕细作十余年的海宁“姐妹学堂”潮城女律师团成员钟雨岚走进《安然有约》,为广大女性朋友解码婚姻新规中的“女性权益密码”,深度解读:▸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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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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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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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不忠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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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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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权益保护的深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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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广大女性朋友一起学习,共同成长!
【嘉宾介绍】
钟雨岚现任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已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深耕细作十余年。同时,她身兼姐妹学堂潮城女律师团成员之职,多年来积极参与“姐妹学堂”公益团队的普法讲座活动。她曾成功处理的案件荣获嘉兴市维权优秀案例称号。目前,钟雨岚律师担任嘉兴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嘉兴市律协妇联执委,她擅长将复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女性能够直观理解的权益保障方案,并已为众多女性当事人有效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财产分割的公平性这次的司法解释二在关注财产分割公平性方面,主要围绕了以下三个现今社会的普遍争议问题,规定中做出了较大的改变:
一、关于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所购房产的归属问题。
对此,《解释(二)》处理该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精神为指导,落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1)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针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在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二、关于婚前房产加名后的分割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这一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赠与,房屋因此转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根据《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长短是法院判断赠与目的是否实现的重要因素。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法院可能会认为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未充分实现。
(2)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双方共同生活的质量、是否孕育共同子女以及子女的情况,都会影响法院对房产分割的判决。
(3)离婚过错:若一方存在离婚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4)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包括经济贡献、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贡献,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判断双方对家庭的付出。
(5)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房屋的当前市场价值也是法院判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6)这里面也有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
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在婚姻中没有重大过错,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但会根据上述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②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处理:若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房产加名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总而言之,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主要是以下两个基本原则:①以出资为基础综合多因素分割;②平衡多方利益。
三、针对“离婚逃债”行为的规制
在夫妻关系中,有时会出现一方对外负有债务,而双方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以降低负债方的偿债能力,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破坏了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离婚协议条款。
但(1)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确实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2)明确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的是离婚协议中影响债权实现的财产分割条款,而不是整个离婚协议。(3)一旦相关条款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被转移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撤销权案件时首先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同时,要平衡各方利益: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子女抚养权的保护这次司法解释二针对离婚诉讼案件中常有发生的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制性的规定。
1.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未实施该行为的一方直接抚养。
2.因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导致一方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可以依据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这次解释二的施行,是用法律规定明确抢夺、藏匿行为的各种不利后果,形成了一个立体法律保护网,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1.明确了家务劳动的补偿前提: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相关生活记录、证人证言、为家庭支出的票据等。
2.关于补偿数额的确定原则:法院确定补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
这个规定的意义在于:(1)明确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有助于保障女性在家庭中的劳动成果得到合理补偿;(2)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细化,有助于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话语权。
婚内不忠行为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财产分割的影响:在离婚财产分配时,有确凿证据证实某一方存在不忠行为,则其将被视为过错方,可能面临少分财产的不利后果。这也是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相一致但更细化明确的规定。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是成为了我们实务中办理原配诉小三返还财产案件的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这次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婚内不忠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助于保护无过错方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法律手段遏制婚内不忠行为,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1.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为:
(1)需在离婚时提出: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所发生的困难。
(2)一方生活确有困难:依靠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仍不能维持合理生活水平。这通常指的是既没有生活来源,又因年老、重病、残疾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群体。
(3)另一方应有负担能力:即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仍有剩余。如果离婚双方均只能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则不需要向对方提供经济帮助。
帮助形式与标准:
2.离婚经济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给予补助金、提供住房帮助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司法解释对具体帮助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由法官酌定处理。
3.帮助的标准应当结合另一方的财产状况、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是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女性权益保护的深层需求1.寻求一个整体的公平正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通过各项规定,致力于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女性在婚姻的各个阶段,包括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都能得到合理对待,使女性在婚姻中有更稳定的预期和保障。
2.需要进行社会观念的引导:通过对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的明确,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让人们更加重视女性在家庭中的贡献,有助于推动男女平等观念的进一步落实,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3.对特殊情况保障的需求:对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女性,如因照顾家庭放弃职业发展、因婚姻变故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况,这次司法解释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体现了对女性特殊情况的关怀和保障,确保女性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
钟雨岚律师想和广大女性朋友说:首先,日常要多关注国家法律的新闻消息,让自己在第一时间知道法律的规定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及时能够做出应对。第二,建议女性朋友在经济上能够坚持独立,只有经济独立,你才能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第三,要在侵害女性行为发生的当下,敢于同这些侵害行为作斗争。

原标题:《守护“她力量”!潮城女律师解读婚姻新规中的“女性权益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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