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越婚姻枷锁:
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
(1949-1966)
所谓“婚姻自由”涵盖了个体在缔结、解除婚姻上的自由,它是人们保障人身自由、追求生活幸福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文化史中,以“父权”为中心所建构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以及权力辖域下的伦理、性别观念,却鲜于将这一基本权利下放至个体,而是交付于传统的宗族、社会主导、裁定,致使了无数婚姻悲剧上演。
因此,新中国政府为了昭示革除落后的社会设置的决心、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认同,必然重新架构与人们休戚相干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同时期的电影摄制,在剥离了商业性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后,其中所蕴藏的社会效益被更为倚重,自然密切关联这一主旨。
所以,本文试从十七年电影的家庭叙事文本中对“离婚制度”的描绘为研究切入点,梳理争取“婚姻自由”的制度实践历程,发现这一背景下女性女性们试图僭越婚姻枷锁的行动背后主体意识的觉醒过程,以及她们所面临的种种困境。
▲《谁是被抛弃的人》剧照
01 传统婚姻制度统摄下的主体性缺位
美国社会学家W·古德在《家庭》中提出,家庭是一种需要不断投入货物、不断提供服务的社会体系,如果家庭成员不能彼此承担重要的角色义务,家庭也就不复存在了[1],死亡与离婚在某种意义上是婚姻解体的普遍表征。然而在封建中国,除去战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之外,在文化惯例与社会机制的共谋下,通过主体性的祛除,婚姻解体率常年处于低位。
首先,正因为传统话语内,个体的欲望不是缔结婚姻的基本要素,维持抑或谋求更高社会地位是两个宗族缔结婚姻关系的共同利益诉求。这让夫妻之间不得不尝试克服个体亲密关系上的矛盾,尽量承担相应的角色义务,形成目标较为一致的利益共同体,避免滑向婚姻解体的情境。在这一基础上,于女性——封建社会的最底层而言,婚姻制度衍生的情感、血缘的羁绊,以及伦理场域中的“贞淫观”,也进一步要求她们抑制个体欲望、诉求,顺从于她们的社会性别脚本。像电影《青春的脚步》(1957),一场冷雨中,得知丈夫出轨的淑芳本欲收拾行囊离开这个家。但面对年迈婆婆的恳求、稚嫩孩童的挽留,她却无法下定决心走出这段溃败的婚姻。通过转向对“妻职”与“母职”的认同,来克制欲望、消解“爱恋”的创伤,从而维系婚姻、宗族之间的联系,这也是多数女性在封建婚姻观念规训之下的无奈选择。
▲《青春的脚步》剧照
其次,除了主观意愿上对婚姻解体的审慎,离婚制度、程序上对女性个体权益的忽视,也制约了婚姻的解体。传统的离婚制度有“和离”、“休弃”、“义绝”等类型,“和离”近似于当下的“协商离婚”,但真正因为情感破裂而选择“和离”的案例少之又少。譬如情深甚笃的王献之与郗道茂选择的“和离”背后,其实是“尚公主”的天命难违。虽然“和离”为个体、彼此的宗族留有一定的体面。但“和离”的程序中,“放妻书”的撰写,又再次将婚姻解体的主导权转让至丈夫身上。与“和离”不同,后两者则更倾向于一种认定在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身上存在直接过错的“有则主义”。但凡妻子的言行符合“七出”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作为丈夫要求离婚的理由——尽管对这些罪名的指控并不一定要求确凿的证据;而“义绝”则是因为夫妻双方中对律令的违反的强制离婚,但权利不在丈夫,而在法律[2]。不置可否,“七出”中的任何一条戒律却都未对丈夫提出要求。且在“义绝”的范畴里,妻子所要承担的罪责范围远胜于丈夫。所以,在反映明崇祯时期社会风貌的电影《彩凤双飞》(1951)里,无论沈御使一家对小凤如何百般折磨,她也只能为沈紫贵守着莫须有的“贞洁”。最终,她脱离悲剧性婚姻的方法,也并不是从任何公开渠道中获得救赎,而是只能以“金蝉脱壳”之计,为名义上的丈夫“殉葬”后侥幸逃离。
▲敦煌《放妻书》
由此可见,封建统治时期的婚姻、离婚制度里,性别的不平等显而易见——婚姻关系的存续都不以女性的意志为转移。换而言之,她们只是婚姻关系中的“他者”。文化惯例抑制了女性的主体性,驯化女性以恭顺的姿态接受这一婚姻制度,以及她们的婚姻显示。而离婚制度通过对女性主动选择离婚的程序、行动的剥夺,进一步维护了这一在“父权”控制下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五四以来涌现的新文化思潮、新制度探索,旨在更改这一现状,提倡建立在性别平等话语下的“自愿离婚”与“判决离婚”。但是,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含混状态下,新的形式不断将旧有的情境复杂化,而这一变革的收效仍然是有限的[3]。
令人叹惋的是,在新中国成立前,“自杀”依旧是不少女性结束无望婚姻的不二选择。譬如,《一场风波》(1954)中,族长杨永成之女在婆家遭受了百般虐待、凌辱,但秉持着保守主义婚姻观念的父亲对她却不抱以丝毫同情、理解,她便只有投河自尽以摆脱困难的宿命。十七年电影的叙事中并不回避女性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在婚姻解体这一议题上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甚至放大了她们的无奈、隐忍与绝望,从而在“今昔对比”里唤起银幕之外的观众对于传统婚姻制度的仇视,激发他们反抗旧社会制度的共识。
02 新型婚姻制度下主体性的萌芽与确立
1950年,承续了解放区的优良传统,首部《婚姻法》以法律规约的形式重新架构了中国的婚姻制度。在涉及离婚制度时,两性从此拥有了同等离婚、再婚配的自主权利;积极破裂主义/无过错离婚的原则被予以确认;离异的后续财产分配、教养义务问题被厘清,并设置保障性措施;涉及军婚的特殊情形,在法律规范中也有明确的政策体现。而在具体条款中,“无过错”离婚的先锋理念,更充分赋予了女性顺从个人意志,自主选择的权益。像在电影《谁是被抛弃的人》(1958)中,杨玉梅就面临着与淑芳相似的情境,《婚姻法》给她指出了明确的路径:离婚。
▲首部《婚姻法》颁布后的“离婚证”
然而,封建制度的长期积弊,并未给女性萌发主体意识的充分土壤。当法理前提满足时,女性依然抗拒主动表述主体意志。所以,《婚姻法》的施行、推广,不在于颠覆具体的婚姻制度、解决具体的婚姻案例;在于新政府向固有的权力架构、伦理与性别观念发出挑战。譬如《一场风波》中,王乡长及时赶到,阻拦杨永成对立福嫂的迫害后,影像叙事并没有戛然而止,下一个“高潮”迅速来临:他借机推广《婚姻法》,随后村民通过浩浩汤汤的“打砸祠堂”摧毁对他们施以精神控制的封建图腾,一场新民主主义式的启蒙、教化运动在其中蕴藏,女性们才逐渐获得了表述自我的空间。
十七年时期的影像创作忠实地记述了这一变革历程,也记录了女性性们逐渐发现自我价值,确立自我主体,长成社会主义新人的经历。《两家春》( 1951)就是其中典型:心系大康的坠儿为了报答恩情,和小勇结为夫妻。年岁相去甚远的两人根本毫无“恋爱”基础可言,她只是像前文所述般转向大家庭作出更多贡献,而避免向个人小家庭寻求更多满足[4]。可坠儿能从他人的悲剧性案例中反省自身前途的这一细节,却暗示了坠儿潜在的主体意识。而此类作品的叙事策略,是会继续引入“妇女主任”、“村支书”等角色,来催化情节的“突转”。通过这一类代表官方层面意志,衔接群众与政策之间的人物的叙述,先是替“势单力薄”的女性们明确了她们的主体意识,再以他们独特的身份为她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制度保障、组织工作与主体觉醒的积极互动,在不同叙事文本中以相似的情节段落不断复现。
▲《两家春》海报
无可避免的是,这些电影多以“大团圆”收尾,它意味着女性在确立主体性、争取婚姻自主过程中获得的奖赏《两家春》的末尾,坠儿与大康相依偎奔向“远大前程”。涉及到“寡妇改嫁”问题的《一场风波》中的立福嫂、《李二嫂改嫁记》(1957)中的李二嫂,都找顺利走进“又一春”。她们的成功作为切实可行的“蓝本”振奋了被压迫的女性的信心。有数据显示,随着《婚姻法》的推广,“离婚潮”初现端倪。1951-1953年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数量从57万件增长至117万件,逐年递增[5]。以北京地区为例,“父母包办”、“感情不合”、“重婚”是申诉离婚的主因[6]。制度保障下,提出离婚诉求的群体中女性占了绝大多数。同时,新政府在这一问题中展示的昂扬精神风貌,也获得了群众更为广泛的认同。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十七年的特定权威话语中,对于女性主体性的萌发基本秉承着赞许的态度之外,也有着鲜明的阶级意识。婚姻解体后,如果选择认同了《如此多情》(1956)中腐朽的资产阶级恋爱观,显然滑向了对立的立场。迄今首部《婚姻法》的历史性成果遭到误读的原因之一,就是较为充分的自由空间对这一有悖于主流话语的观念的滋养,导致“离婚”被视作儿戏。而如《青春之歌》(1959)中的林道静般将个体意志汇入革命话语的选择,因为与制度变革的初衷有着较高程度的契合,俨然更具有二元结构中的道德优越性。
▲《如此多情》剧照
▲《青春之歌》海报
03 新法理、旧伦理博弈下的主体性困境
宏观叙事中,《婚姻法》承诺了在建立新社会的过程中,带领妇女建立人格,争取选择的婚姻,获得政治参与的权利[7]。而立法机构显然也在与民俗、舆论的话语争夺[8]中占据了较为优势的地位。但新型婚姻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仍是一种标准化的理想范式,新法理与旧伦理的博弈并未就此终结。实际上,当一个女性下定决心离婚,就意味着需要就此跟她们自己、她们的家庭以及当地干部进行痛苦的交涉[9]。一些女性个体在与家庭、宗族、基层机构的互动中,往往会陷入主体性上升,而现实情境远逊于预期所致使的重重困境中。
显而易见,一个较为激进、剧变的新型婚姻制度必然要面临顽固的势力、惯性的抵抗[10]。不仅家庭内部,在挑战父母权威的前提下,女性得不到支持。在家庭之外,部分女性也得不到预期法律支持。比如,在具体的离婚程序上,对传统无意识的内化,以及对“草率离婚”和其他问题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畏惧,让他们并非全能贯彻法理设想。所以,理想中的“无责离婚”在传统的影响下被迫向“有责”转化。而亲密关系之间责任划定的尺度,本身就是难以标准化的,因此这一问题常被驳回、悬置。但主体意识觉醒的大部分女性,自然不愿意重新回到原有的家庭结构中。内外支持的锐减,在造成她们自身精神状态上的煎熬之外,也可能为她们引来更为严重的打击、报复。
▲《两家春》剧照
此外,对于程序理解的失误,也会进一步对女性的离婚诉求造成阻碍。譬如,在展现婚姻登记制度的电影《儿女亲事》(1950)里,就因为《婚姻法》颁布不久,村政府官员对于这一政策的理解不到位,险些让两个彼此心心相印的年轻人分开,顺遂了李老川包办婚姻的意愿。反之同理,在离婚问题上,这一现象也同样存在。
当国家效应在地方上表达上的弹性[11]被嵌入了新法理、旧伦理的对抗下,离婚的难度大大上升了。故而,在《婚姻法》宣传、贯彻期间,因为主体性与现实的碰撞,女性及相关亲属、人员的非自然死亡率居高不下。其中不乏他杀、自杀案例,并且杀戮范畴也不局限于两性中间,也涵盖了前辈群体,以及裁定机关工作人员。
除了具体离婚上的困难之外,倘若离婚成功,女性们仍然要面临来自多方的难题。但是在影像叙事中,对于这一主体性的茫然却因为它们相悖于特定的权威话语,所以鲜于描绘。比如,在传统婚姻向现代婚姻制度的过渡期里,“离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让一些经济基础较为薄弱、教育水平较低,没有掌握职业技能的女性脱离了原有的家庭结构后,生活难以得到保障[12]。而且不少脱离封建婚姻的女性原本只在家庭单元中生产、劳作,但对这一部分的产出却没有明确的补偿机制,所以她们在分割财产上也很难获得公平待遇。
▲《李二嫂改嫁》剧照
这些只是物质层面上的影响,在精神层面,她们同样可能陷入茫然之中。正如不少基层干部所担心的那样,婚姻改革,尤其是离婚制度对娶妻和婚姻稳定性构成了潜在的威胁[13]。但重构婚姻制度的根本目的,其实隐含了将夫妇二人的核心家庭转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最基本社会单元的预期。所以,50-60年代的女性身上存在有一重矛盾,她们一方面被期待成为一个挑战传统制度的先锋、模范,但是维持稳定的家庭,以及利用自身影响力宣扬家庭的和谐,而不是宣扬婚姻解体,这一责任也被寄托在她们身上[14]。因此,当她们选择遵循在强有力的革命叙事话语中锻造的主体性时,又与这一责任明显相斥,她们将失去在基层工作中的“模范”地位。显然,为了暂时稀释这些困境,选择重新进入一个家庭,亦非选择独身是一个较为中和的选择,正如《李二嫂改嫁记》《一场风波》《两家春》所展示的结局那样。
04 结语
十七年时期,正处在传统与现代婚姻制度的转型期。在社会结构、文化因素的制约下,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期间,女性策略性作出选择的自主性[15]的研究,是中国十七年电影的家庭叙事范式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涉及“婚姻解体”这一问题时,影像叙事的主流话语中揭示了在制度现代化探索的进程中的理想范式:女性拥有与男性相等的自主权利。然而,主体性生存空间的缺失、错位等现实问题,却作为现实情境不断抵消幻想,让女性的境遇更为复杂化。其中,一些关于女性主体性确立的障碍,因为与话语相悖,且没有有效的现实解决路径而被三缄其口,其实不失为一种遗憾。但即便如此,这一时期的制度探索、性别观念探索,在现代化进程中依旧是一次积极有益的尝试。而影像作为真实的反映此时社会制度、文化心理总和的资料,自然也具有相应的史学、研究价值,自然值得对其进行重新研读、作出积极客观的研判。
[1][4][8](美)W·古德.家庭[M].魏章玲,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208.
[2]张树东,李秀领.中国婚姻家庭的嬗变[M].台北:南天书局有限公司,1996:143.
[3]邵红梅.从隐忍到苏醒:建国70年中国女性的离婚观[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2(01):50-56.
[5]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3)[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110.
[6] 李慧波. 新中国十七年(1949-1966)北京市婚姻文化嬗变研究[D].首都师范大学,2012.
[7][9][11][13][14] (美)贺萧.记忆的性别:农村妇女和中国集体化历史[M].张赟,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39.
[10] 徐安琪.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历史价值再评价[J].中国研究,2010(Z1):3-23+315.
[12] 孟德花.新中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03):10-14.
[15] 傅春晖.建国初期婚姻法运动与妇女“主体性”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6.